西安市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西安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西         

2008818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市与全国同步开展了第二次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1231,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本次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2万多人,填报普查表190多万张。通过普查,基本掌握了我市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按照国务院农普办要求,省农普办及市农普办分别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我市的农业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陕西省农普办审批,西安市农普办和西安市统计局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一、农村住户基本情况

2006年末,本次农业普查全市共登记住户总数为100.99万户,其中家庭户为100.72万户,占99.7%,集体户为0.27万户,占0.3%;本地户为98.20万户,占家庭户的97.5%,外来户为2.52万户,占2.5%。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100.16万户

二、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86.73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时增长5.6%。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32.6%,比10年前减少66个百分点。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762个(表1)。

1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数量(万户)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计

86.73

100.0

762

100.0

  按行业分 

 

 

 

 

    农作物种植业 

83.36

96.1

173

22.7

    林业

0.89

1.0

164

21.5

    畜牧业

2.10

2.4

166

21.8

    渔业

0.10

0.1

21

2.8

    农林牧渔服务业

0.28

0.4

238

31.2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市有98.39万人本年度内从事过农业,其中,男性占38.0%,女性占62.0%。按年龄分,20岁及以下占2.8%21-30岁占11.8%31-40岁占23.6%41-50岁占27.9%51岁及以上占33.9%;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4.8%,小学占26.8%,初中占60.7%,高中占7.4%,大专及以上占0.3%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技术人员4732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376人、1653人和2703人。每万名农业从业人员中拥有农业技术人员48人。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2006年末,全市共有大中型拖拉机6193台,小型拖拉机16179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7305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7358台,联合收割机4289台。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82.7%;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53.4%;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0.2%0.3%。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73.5%,比1996年提高了23.8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为42.3%,比1996年提高了28.7个百分点(表2)。

2       农业机械化情况              

 

 

2006

1996

面积(万亩)

比重(%

面积(万亩)

比重(%

   机耕面积

303.19

82.7

283.81

76

   机电灌溉面积

195.80

53.4

217.00

58.1

   喷灌面积

0.77

0.2

 —

— 

   滴灌渗灌面积

0.94

0.3

 —

— 

   机播面积

505.08

73.5

331.77

49.7

   机收面积

290.85

42.3

90.98

13.6

(五)设施农业情况

2006年末,全市温室面积7544亩,大棚面积31322亩。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21837亩,食用菌1128亩,水果3355亩,园艺苗木4403亩,果用瓜8494亩。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一)农村交通

2006年末,在102个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7.8%,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56.9%。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94.1%,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95.1%

3       有交通设施的乡镇比重

 

全市(个)

比重(%)

有火车站的乡镇

8

7.8

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乡镇

58

56.9

距离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乡镇

97

95.1

能在一小时内到达县政府的乡镇

96

94.1

2006年末,88.4%的村和76.7%的自然村通公路。进村公路和村内道路以水泥路面为主。

4        有交通设施的村比重

 

数量(个)

比重(%

通公路的村

2792

88.4

通公路的自然村

6000

76.7

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

1681

53.2

    柏油路面

496

15.7

    沙石路面

754

23.9

    砖、石板等其他路面

226

7.2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

1726

54.7

    柏油路面

58

1.8

    沙石路面

855

27.1

    砖、石板等其他路面

518

16.4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1148

36.4

(二)农村电力、通讯

2006年末,全市74.5%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9.3%的村通电,99.1%的自然村通电;99.1%的村和97.3%的自然村通电话;76.5%的乡镇有邮电所。

5     有电力、通讯设施的乡镇或村情况

 

数量(个)

比重(%

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乡镇  

76

74.5

有邮电所的乡镇

78

76.5

通电的村

3136

99.3

通电话的村

3130

99.1

通电的自然村

7748

99.1

通电话的自然村

7607

97.3

(三)农村文化教育

2006年末,全市20.6%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8.8%的乡镇有公园,31.4%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98.4%的村能接受电视节目,42.4%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

97.1%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91.5%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42.4%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37.4%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12.4%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0.8%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28.4%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6    有文化教育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数量(个)

比重(%

有职业技术学校的乡镇

21

20.6

有广播、电视站的乡镇

32

31.4

有公园的乡镇

9 

     8.8

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的村

3067

97.1

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的村

2888

91.5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

3108

98.4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1340

42.4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1181

37.4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393

12.4

有图书室、文化站的村

341

10.8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898

28.4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自然村

7626

97.5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自然村

2499

32.0

(四)农村环境卫生

2006年末,全市54.0%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8.0%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36.1%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17.6%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32.0%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28.9%的村有沼气池,19.6%的村完成改厕。

(五)农村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全市97.1%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15.7%的乡镇有敬老院。

71.4%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83.9%的村有卫生室。84.6%的村有具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20.4%的村有具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六)农村市场建设

2006年末,全市53.9%的乡镇有综合市场,28.4%的乡镇有专业市场,22.5%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15.7%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市场。92.2%的乡镇有储蓄所。

35.5%的行政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37.1%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4.1%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四、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一)农村住宅

2006年末,我市农村常住居民平均每户实际拥有住宅面积165平方米。99.4%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92.51万户,占92.4%;拥有2处住宅的6.85万户,占6.8%;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22万户,占0.2%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53.56万户,占53.5%;居住楼房的40.29万户,占40.2%;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6.31万户,占6.3%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混和砖木结构。住宅为砖混结构的70.44万户,占70.3%;砖木结构的18.97万户,占18.9%,钢筋混凝土结构的4.1万户,占4.1%;其他结构的6.67万户,占6.7%

     7    住房面积与构成          单位:万户、平方米、%

 

户数

比重(%

户均拥有住房面积(平方米)

         165

按拥有住房数量分的住户构成

 

 

拥有1处住宅

92.51

92.4

拥有2处住宅

6.85

6.8

拥有3处以上住宅

0.22

0.2

没有住宅

0.59

0.6

按住房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楼房

40.29

40.2

 平房

53.56

53.5

 其他

6.31

6.3

按住房结构分的住户构成

 

 

 钢筋混凝土

4.08

4.1

 砖混

70.44

70.3

 砖木

18.97

18.9

 其他

6.67

6.7

(二)农村饮用水

5.46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5.5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51.25万户,占51.2%11.40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11.4%22.02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22.0%62.28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深井水,占62.2%

8            饮用水情况

 

户数(万户)

比重(%

获取饮用水困难住户的比重

5.46

5.5

使用管道水住户的比重

51.25

51.2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构成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11.40

11.4

深井水

62.28

62.2

浅井水

22.02

22.0

   江河湖水

2.58

2.5

   池塘水

0.70

0.7

    其他水(包括雨水)

1.18

1.2

(三)农村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柴草。其中,主要使用柴草的44.97万户,占44.9%;主要使用煤的37.61万户,占37.6%;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17.10万户,占17.1 %;使用其他能源的0.48万户,占0.4%

(四)农村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11.49万户,占11.5%;使用旱厕的70.47万户,占70.4%;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18.20万户,占18.1%

()农村耐用消费品

2006年末,我市农村常住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96.3台、固定电话56.2部、手机88.3部、电脑2.5台、摩托车27.7辆、生活用汽车4.5辆。

五、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情况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264.86万人。其中,男劳动力134.01万人,占50.6%,女劳动力130.85万人,占49.4%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38.33万人,占14.5%21-3052.38万人,占19.8%31-4061.66万人,占23.3%41-5058.55万人,占22.1%50岁以上53.94万人,占20.3%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6.26万人,占2.4%;小学文化程度40.25万人,占15.2%;初中文化程度163.91万人,占61.9%;高中文化程度46.46万人,占17.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7.98万人,占3.0%

9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及构成

 

人数(万人)

比重(%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万人)

264.86

 100

农村劳动力性别构成

 

 

   男性

134.01

50.6

   女性

130.85

49.4

农村劳动力年龄构成(%)

 

 

    20岁及以下

38.33

14.5

    21-30

52.38

19.8

  31-40

61.66

23.3

  41-50

58.55

22.1

  50岁以上

53.94

20.3

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

 

 

    未上学

6.26

2.4

    小学

40.25

15.2

    初中

163.91

61.9

    高中

46.46

17.5

    大专及以上

7.98

3.0

(二)农村从业人员总量及结构

农村从业人员223.4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84.3%。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44.0%;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17.0%;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39.0%

(三)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71.73万人。其中,男劳动力47.01万人,占65.5%;女劳动力24.72万人,34.5%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11.3%21-30岁占34.6%31-40岁占28.3%41-50岁占17.8%50岁以上占8.0%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0.5%;小学文化程度占9.1%;初中文化程度占74.2%;高中文化程度占14.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1%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区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28.3%,在区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51.8%,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6.9%,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13.0%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2.3%;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35.8%;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61.9%

10  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及构成

 

人数(万人)

比重(%

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

71.73

100

按性别分 

 

 

   男性

47.01

65.5

   女性

24.72

34.5

按年龄分 

 

 

    20岁及以下

8.10

11.3

    21-30

24.79

34.6

  31-40

20.30

28.3

  41-50

12.80

17.8

  50岁以上

5.74

8.0

按文化程度分

 

 

    未上学

0.38

0.5

    小学

6.50

9.1

    初中

53.26

74.2

    高中

10.09

14.1

    大专及以上

1.52

2.1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政府,以及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3157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空壳村和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 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4.住户: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是指有固定住所、由经济和生活联为一体的人员组成的单位。户籍上为一户,但实际上分户生活的,分户填报。户籍上为两户,实际上在一起生活的,按一户填报。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5.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6.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市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7.农业技术人员: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 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 (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9. 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10、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11、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12、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13.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4.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5.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6.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7.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8.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9.有卫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所、站)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20. 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1.住宅面积:指本户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22.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23.炊事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24.水冲式厕所:指有上、下水冲管道设备的厕所。与沼气池相联的、或在农村推广的三隔化粪池式的厕所,由于卫生性能好,也算水冲式厕所。

    25. 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26.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