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随机抽查依据、抽查方式

统计随机抽查依据、抽查方式

一、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5、《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统计检查机构,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职权,负责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6、《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条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抽查方式

现场查询财务资料,生产记录;现场观察;询问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