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西安市统计局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说明

2016年度西安市统计局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说明

一、西安市统计局概况

(一)西安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2.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有关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4.组织实施全市一、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

5.建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市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6.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健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参与对区县、市级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

7.依法管理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8.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统计教育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9.建立健全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市统计工作中的运用。

10.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西安市统计局的决算单位构成:

西安市统计局设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2个,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2个。

纳入西安市统计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二、2016年度西安市统计局决算表(见附件)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收入总计3145.80万元,包括:

1)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923.93万元,为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公共预算资金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189.12元,为预算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3)年初结转和结余32.75万元,为以前年度尚未列支,结转到本年仍按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2、支出总计3145.80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771.30万元。其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4.94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项目支出1239.81万元,主要是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3)年末结转和结余134.68万元,主要是本年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2016年我局财政收支较上年增长27%,主要由于开展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使得我局总预算经费的收支相应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23.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71.30万元,项目支出1152.63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具体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923.93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588.73;专项统计业务611.30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5.43万元;专项普查活动463.10万元;统计抽样调查52.80万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79.33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3.24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无政府采购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23.5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1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19.63万元,公务接待费0.70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情况

2015年度我局因公出国实际支出0万元,与2014年持平。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2016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17万元,较2015年减少90%。主要由于公车改革后,车辆数减少。2016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

3、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支出情况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支出19.63万元,较2015年增加100%。主要由于2016年我局购置一辆公务用车。

4、公务接待费支出情况

公务接待费用支出0.7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因公来我市指导检查工作的国家局、省局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兄弟市统计局来我局进行调查和考察学习的人员。较去年同比下降81.86%,累计接待8批次、52人。

【名词解释】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相关附件:

2016年度西安市统计局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