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西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统计信息,提高统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统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统计信息,是指市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统计信息。

第三条  (组织)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各处、室、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统一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维护和更新全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负责依申请和澄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协调)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资料发布协调机制。发布部门产生的统计资料,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安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内容)按照《条例》和《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全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介绍,包括机构设置和领导成员简介;

(二)工作动态,包括部门整体工作动态和通知公告等可公开的临时性文件;

(三)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与业务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规章,省级的法律、规章,地方性法律、规章和本局产生的规范性文件;

(四)规划计划,包括长期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

(五)人事信息,包括任前公示、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聘和教育培训;

(六)资金信息,包括财务预决算、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七)业务信息;包括综合统计资料,统计分析、报告,各专业进度数据,普查、专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资料,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等。

除以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还包括依申请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网络公开,即通过西安市统计局网站(tjj.xa.gov.cn)进行公开;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即新闻发布会,报刊期刊等形式公开。

第十条  (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程序)政府信息公开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条例》和《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目录编制。

(二)根据《西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我局已产生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及公开责任部门等。

清理政府信息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按照《西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对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科学确定,凡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公开。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

2、按照《条例》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编入《西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将目录和政府信息内容对外公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西安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二条  (监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三条  (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市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责任)各部门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按考核办法予以扣罚,对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而发布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制度)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一)西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二)西安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解释)本实施意见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