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五上”单位入库工作制度

为方便我市企业及时申报纳入国家“五上”单位统计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西安市“五上”单位入库工作制度》。

一、“五上”单位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入库条件)

(一)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

(二)判断是否为“五上”单位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上贸易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5.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

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也属于规上服务业范围。

二、“五上”单位审批入库工作流程(达标单位入库流程)

达到以上统计标准的单位,可与所在区县或开发区统计机构联系,索取相关统计报表,并按照要求填报后,递交所在区县开发区统计机构,由统计系统按要求完成审批后,纳入“五上”单位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三、申请入库时所需的材料

“五上”单位审批分为月度审批和年度审批。

(一)月度审批

1、审批单位:月度只对新开业单位进行审批。新开业单位是指上年第4季度及本年新开业(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调查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服务业调查单位按申报时月均营业收入预计全年能够达到规模标准。

2、申报材料:

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月度审核登记表(可向所在区县或开发区统计机构索取),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除外)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向所在区县及开发区索取),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见附件1),此表可向所在区县或开发区统计机构索取。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等。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见附件1),此表可向所在区县或开发区统计机构索取。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3、受理时间:企业每月可在工作日内向本企业所在区县或开发区统计机构提交审批资料,区县开发区统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4、受理机构:区县开发区统计机构。

 (二)年度审批:

1、审批单位:主要是 “五下”调整为“五上”且申报时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不包括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2、申报材料:“五下”转“五上”单位及新开业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年度审核登记表(一)(此表可向所在区县或开发区统计机构索取),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同月度审批材料一致。

3、受理时间:每年10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区县开发区统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4、受理机构:区县开发区统计机构。

西安市统计局咨询电话:029-8678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