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西安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审批

行政层级:市级

通办范围:西安市辖区内

实施机构:西安市统计局独立实施

实施主体资格:法定机关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办理对象:市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申请条件:上述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开展的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办理材料(以下材料均要求原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函件;

(二)统计调查方案(或制度)。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或论证资料。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四)填写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书。

(五)《制度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和对象、调查方法、调查组织方式、数据发布内容及方式等。

以上材料由申请部门出具,纸介质及电子版材料交市统计局。

办理程序:

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及完整的资料→受理(2个工作日)→初审(7个工作日)→审核(7个工作日)→复函(2个工作日)→告知(2个工作日)。

审批标准

(一)调查单位必须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开展调查活动的能力和途径。

(二)项目的立项要有充分的依据;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三)调查内容和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不能与政府综合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矛盾。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

(四)调查必须符合精简、效能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定期调查;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全面调查。

(五)统计标准和统计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计量单位、应用代码及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六)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科学合理选择适当的调查方法,在确保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七)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收费标准:

此项服务不收取费用。

审批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二)市统计局在收到部门和单位正式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并受理后,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完成时间以复函时间为准。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重新提交送审文件或补齐材料,以及按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时间。

办理结果:

市统计局根据审批结果,给申请单位复函。

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送达市统计局。

法定标识:

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1)表号;(2)制定机关;(3)批准机关;(4)批准文号;(5)有效期至。

受理机构:西安市统计局核算处

受理地址:西安市人民政府1号楼1103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

服务电话:029-86788079

通信地址:西安市统计局核算处

邮政编码:710000

监督机构:西安市统计局机关纪委

监督电话:029-86788161

 

 

附件:

1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2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3统计调查制度可行性测试评估表

4统计报表制度样式

5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