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务员(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作人员)考核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

市统计局《公务员(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已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统计局

公务员(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我局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西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西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对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一)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侧重考核政治素质、思想品德、政策水平、协调能力、民主作风,以及下属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调动和发挥等情况;对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考核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外,还应侧重考核与其他成员的配合协作、组织观念、参谋助手作用和负责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

四、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三)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之内,最多不超过20%。根据市考核办综合目标考评结果,按我局上年度综合考评的等次,优秀、良好、一般以下单位优秀公务员的评定比例,分别为20%18%15%之内掌握。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

月度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采取个人自查、部门检查、局考核办抽查等方式进行。月度考核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考核结果由公务员(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在部门会议上通报并存档备查。

年度考核在当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分值按百分制设置,根据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分值分别为10分、20分、10分、50分、10分。

1、处级公务员的综合评价

评价对象:处长、调研员、副处长、副调研员。

处级公务员的综合测评由局考核办组织,在全局范围内进行。

1)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含未定职务人员)对处级公务员测评打分,填写《处级公务员综合评价表(一)》,局考核办按照去掉3个最高分、3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得分。

2)处级公务员相互测评打分,填写《处级公务员综合评价表(二)》,局考核办按照去掉2个最高分、2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得分。

3)局领导对处级公务员测评打分,填写《处级公务员综合评价表(三)》,局考核办按照去掉1个最高分、1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得分。

4)综合测评汇总

局考核办按照主任科员及其他人员打分占30%、处级公务员相互打分占30%、局领导打分占40%的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处级公务员个人综合得分,分别填写《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综合评价汇总表》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综合评价汇总表》(依照总分由高到低排序)。

2、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的综合评价

评价对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未定职务及其他工作人员。

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综合测评由各部门组织。

按照部门主要负责人打分占30%,其他处级干部(含调研员、副处长及副调研员)打分占30%(本部门同时没有调研员、副处长及副调研员的,主要负责人按60%权重计算),主任科员及以下人员相互打分占40%的权重,加权平均计算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个人综合得分,填写《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综合评价表》(依照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报局考核办备案。

(三)确定考核等次

1、处级公务员考核等次确定

局目标责任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部门年度工作总结汇报,对处级公务员进行民主推荐优秀测评。按照处级公务员综合评价60%的权重、处级公务员民主推荐优秀率40%的权重,计算处级公务员综合考核得分。局考核办根据综合考核得分排序情况提出处级公务员考核等次建议。

2、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考核等次确定

年末,公务员所在部门要以一定形式公布公务员月度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等,在充分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会议,讨论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含未定职务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等,并由部门负责人写出评语,填写《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建议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考核办。其中优秀公务员按照以下程序推荐:

1)部门推荐。部门按照规定比例提出优秀公务员(工作人员)建议名单,连同本人述职材料报局考核办。

2)公布候选人。局考核办公布优秀等次候选人名单及述职材料。

3)民主推荐。按照全局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规定比例限定名额,采取差额投票的方式,在局级、部门负责人、公务员(工作人员)代表中民主推荐优秀等次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

4)汇总推荐结果。局考核办、监察室汇总民主推荐结果。

5)得推荐票相同的,按照局级推荐票占50%、部门负责人推荐票占30%、公务员(工作人员)代表推荐票占20%计算,得分多者排前列。

3、确定公务员(工作人员)考核结果

1)局目标责任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公务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

2)局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并在翌年二月底前,将本局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公务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和公务员考核结果名册,按照分类管理情况,报送市人社局批准。

3)被考核对象对考核情况、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填写《公务员考核复核(申诉)表》(附件9),向局监察室提出复核或申诉。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处级公务员年终综合评价列后两位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由分管局领导对其警示谈话;

2、连续三年列后两位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调整工作岗位;

3、连续三年列后两位的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转为同级非领导职务。

(六)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综合评价列本处室末位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由处室领导对其警示谈话;

2、连续三年列本处室末位的,由组织人事处安排集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七、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对调任、转任和军队转业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和安置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军队转业人员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转业鉴定,如无问题,当年定为称职等次。

挂职锻炼、专项帮扶或组织选派进行专项工作的人员,由服务单位提供情况,在原工作单位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对非单位选派,但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培训,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五个月,或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四)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五)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六)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定评语,不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6、受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七)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九)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公务员考核的组织领导,成立局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班子成员、组织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宜,由局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定局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2、组织、领导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局机关公务员的考核等次意见及下属单位公务员的考核等次;

4、受理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公正的复核意见。

(二)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局监察室全程监督。

(三)局正式在编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四) 本实施办法由局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