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调查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统计局关于

做好统计调查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咸新区、各区县统计局,各开发区统计机构,各处室、中心:

为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19号令《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和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调查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颁发管理《统计调查证》的重要性

《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背景下,统计人员持《统计调查证》开展工作,是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公开透明统计服务体系的现实需要,也是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民众监督的创新方式。各统计机构和市局各部门必须把申领和颁发《统计调查证》当作规范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组织好这项工作。

二、做好统计调查证颁发工作,规范证件管理

(一)统计调查证颁发范围:

1.直接从事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局工作人员;

2.统计机构聘用的人员。

从事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可持本单位颁发的工作证执行统计调查任务;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不再颁发统计调查证。

(二)省统计局负责全省统计调查证的印制、核发和管理工作,市局统计设计与执法监督处负责西安市统计调查证的申领工作。

(三)区县、开发区统计机构是人员聘用机构,负责对所聘用人员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

(四)申领统计调查证人员,应当由本人填写登记表并附个人近期同底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件一),交由聘用机构审核并存档,由聘用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五)聘用机构负责对申请人员的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各统计机构按要求将申领《统计调查证》的人员信息和电子照片等资料(附件二)报市局统计设计与执法监督处审核,市局报省统计局核准。

三、加强统计调查证的管理工作

(一)建立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注销信息发布系统。各统计机构建立健全统计调查证颁发的登记制度,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利用统计调查证实施不正当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为了使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公开透明,各统计机构要在本机关外网或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注销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注销信息。

(二)统计调查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聘用机构要根据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申领调查证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统计调查证有效期限。对于执行一次性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可以颁发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结束后及时收回注销。

(三)加强对持有统计调查证人员的管理。各统计局机构是统计调查证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聘用统计调查人员的管理,要求聘用人员严格按照持证人员的职责进行统计调查,不得将统计调查证转借他人使用,防止和杜绝利用统计调查证从事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附件:1.统计调查证申请表

2.统计调查证申请人员汇总表

                            西安市统计局

               20171023


相关附件:

统计调查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