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21年第一阶段“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统计机构,市局有关处、室、中心:

《西安市统计局2021年第一阶段“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统计局

                                         2021年4月20日

 

西安市统计局2021年第一阶段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西安市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方案》、市行政效能革命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加强2021年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落实聚焦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措施,现就我市开展2021年第一阶段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方式

市统计局依法治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执法处牵头组织,工业处、贸易处配合实施。

二、检查范围

国家统计局“一套表”平台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三种企业类型”)。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以下调查单位不再列入本次随机抽查范围:

(一)2018年以来已被市局“双随机”执法检查过的调查单位140家;

(二)2020年、2021年全省统计“双随机”检查抽中我市的调查单位111家(不含联合“双随机”检查);

(三)落实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反馈意见,2021年市局已开展检查的调查单位27家;

(四)接受国家执法检查的高陵区、高新区,两区的全部规上工业单位(两家合计502家);

(五)省统计局两次转交的统计违法线索陕统执字〔2020〕58号、陕统执字〔2020〕77号函中涉及到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35家。

三、检查内容

2021年3月月报主要指标数据,检查指标如下:

规上工业:营业收入、工业总产值;

限上批零:营业收入、销售额;

限上住餐:营业收入、营业额。

四、检查样本抽取

(一)第一轮抽取:利用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按三种企业类型分别不低于1 %的抽样比例,在线随机抽取本年度第一阶段“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单位;

(二)第一轮抽取完成后,按照数据处理地原则,如果出现某区县、开发区被抽中单位为零的情况,则启动第二轮随机抽取;

(三)第二轮抽取:将被抽中单位为零的区县、开发区的调查单位合并后再次导入抽样平台,重新按照1%的抽样比例进行抽取;

(四)若第二轮抽取完成后,仍然出现某区县、开发区被抽中单位为零的情况,则启动第三轮随机抽取……直至每个区县、开发区都有被抽中单位。

五、检查人员抽取

随机抽取西安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相关专业执法人员。

六、工作安排

(一)完善计划。执法处修订完善《2021年第一阶段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执法检查文书,4月21日前完成。

(二)提供名录。普查中心向执法处提供三种企业类型2021年3月月报单位名录,4月22日前完成。

(三)导入平台。执法处剔除上述“不再列入本次随机抽查范围”的单位后,将三种企业名录分别导入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4月26日前完成。

(四)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工业、贸易、执法处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在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上,完成被检查单位的随机抽取,4月26日前完成。

(五)匹配执法人员。工业、贸易处向执法处提交本专业执法人员和业务骨干名单,执法处进行人员分组,制定检查日程安排,4月26日前完成。

(六)业务培训。执法处对检查人员统一进行执法业务培训,4月26日前完成。

(七)实地检查。各检查组赴抽中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6月15日前完成。

(八)资料汇总。工业、贸易处负责汇总整理本专业“双随机”执法检查资料、统计违法线索,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执法处。6月20日前完成。

(九)形成报告。执法处汇总整理“双随机”执法检查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初步公示建议,向局依法治统领导小组报告。6月23日前完成。

(十)上网公示。按照局依法治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执法处完成第一阶段“双随机”检查信息上网公示工作,6月30日前完成。

办公室统一负责本年度“双随机”执法检查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七、检查纪律

(一)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检查程序合法、文书标准规范、工作作风正派。

(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如实报告检查情况,不得隐瞒编造弄虚作假,不得包庇说情,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执法检查的相关话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活动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工作资料;不得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

八、注意事项

(一)检查人员必须规范开展检查工作,客观准确向检查对象解释、解读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方法。

(二)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统计业务不够规范但够不上违法的,检查人员要认真记录,现场要求和指导被检查单位整改。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统计违法问题,检查人员要现场收集违法证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执法处移交违法线索。